管理制度
 
 
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07-03 17:23   审核人:

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1000元(含)(人民币,下同)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论证、采购、验收、建账、使用、维护维修、调拨、报废等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重在利用”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筹管理,学校各使用单位是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购置、验收与建账

第五条  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或自筹经费等)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并按照经费来源的不同渠道,分类分级申报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报送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前,先对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做广泛的调研和论证,其中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填写《湖南文理学院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简称《论证报告》,下同),报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未完成论证的贵重仪器设备,不得纳入购置计划。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单价2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报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审批;

(二)单价2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单位组织3名以上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根据各单位审核情况组织校级论证,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审批后,严格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新增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采购、自制、调入、捐赠等),先完成验收再使用。

各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一名验收负责人,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包括相关专家、分管资产的领导、资产领用人及资产管理员等。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章  使用、维护与维修

第十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领用人负责制。领用人是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贵重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做好登记,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及检查维修等情况。使用登记和技术档案作为仪器设备效益评价和维修经费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放射性装置等相关特殊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拆改。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出租、出借和拆改的,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和检修,发生故障及时组织修复,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合同质保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联系供应厂商维修。质保期满且具有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维修,经审批后组织维修。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学校每年安排适量的维修经费,打包给相关单位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设备的维修;同时预留部分机动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统筹,主要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补助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二条  维修计划与程序。各单位仪器设备维修由仪器设备领用人、资产管理员申报,根据仪器设备维修预算额度审批后执行。维修预算额度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央空调、电梯、安防与消防等相关设备和设施需进行专业维护与保养的,由归口管理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报送计划,审批后按相关程序确定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与保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维修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跟踪和记录,维修工作完成后严格验收,形成验收文件。维修更换的零配件上交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统一集中处置。

第二十五条  所有维修项目由承修单位(人员)开具发票,经使用单位经办人、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的零配件,据实报销,维修费用根据情况从各单位维修经费或者教学业务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等中支出。纳入开放共享的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报学校审批。

未经批准进行的维修,不予报销维修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妥善做好《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本》和维修详细记录等仪器设备维修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调剂、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有积压或者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造册上报,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组织校内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学校各单位之间经协商,需要调剂的仪器设备,经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备案审批,可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因使用期满或者毁坏,无法继续正常使用的,经技术鉴定后可申请报损、报废和处置。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条件

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且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或者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者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50%,无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报废的程序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网上填报《湖南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并打印,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审查、分管资产的领导审核签字(其中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附专家鉴定意见),交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审批或报批。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组织回收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零部件。带有放射源的装置或者含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需报废的,按有关规定特殊处置,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损坏、丢失与赔偿

第三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有效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由事发单位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有关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检修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的;

(三)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使用方法尚未掌握,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致损的;

(四)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或未经学校批准将仪器设备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六)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式仪器设备的。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损坏的(如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代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自然损耗的;

(三)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采取预防措施后,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二)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发生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当事人应先保护现场,由相关单位组织调查、核实,报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等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部分部件丢失,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则按整体损失赔偿。

第三十八条  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坏、丢失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备案;

(二)损坏、丢失价值在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审批;

(三)损坏、丢失价值20000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赔偿金额规定。

(一)两用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值赔偿或者重置价值赔偿。

(二)非两用物品,按以下额度赔偿。

1.损失单价为5000元以下的,按原值的20%赔偿;

2.损失单价为5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除5000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5000元部分按原值的10%赔偿;

3.损失单价20000元(含)以上的,除按(一)和(二)两项赔偿外,超过20000元部分按原值的5%赔偿。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部分计算赔偿费。经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的,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四)事故责任者为2人以上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四十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收缴赔偿费。对不按期足额赔偿,且经督促教育后仍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员工,年终从其岗位津贴或课酬中扣付。学生须在毕业前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效益评价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和部分特殊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效益评价。评价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做好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统计工作,如实、准确填报评价表;

(二)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核实填报的各项数据及相关材料并签字,报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进行审核、盖章;

(三)审核通过的评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组织人员复核;

(四)统计复核结果,分类汇总,严格按照评价体系评分;

(五)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购置申请、使用管理、报表填报、维护维修、技术改造及报损报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情节给予单位及个人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单价在2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仪器设备。低值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申请报废、销账,报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类家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国有资产管理与规划建设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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